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862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票據法第126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本件債權人依票據法行使追索權,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然核債權人所提出之17張支票均係由第三人 陳玉芬 所簽發。依票據文義,債務人並非發票人甚明,則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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