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69號原告 黃柯玉貴 被告 林蒼裕
陳官 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