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66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告 羅楷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玖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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