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5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起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起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起平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郭起平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智訴字第3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自104年8月21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於105年6月1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5年10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4日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0月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刑事庭第十九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