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59號原告 劉王翠燕
鄧 劉麗華 劉麗芳 劉添興 劉添發 劉麗秀 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被告 張金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面積為1,7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117/16,460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1樓,權利範圍為全部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肆萬肆仟玖佰捌拾叁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部分1,78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2萬7,000元×權利範圍117/16,460】+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6萬4,800元=294萬4,983元,此有系爭土地暨系爭房屋登記第一類謄本、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萬華分處105年5月12日北市稽萬華甲字第10543764100號函暨所附105年房屋稅籍證明書可稽},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叁萬零貳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