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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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憲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是否符合自首要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