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原告 莊雅敏 訴訟代理人 簡文修 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武忠 被告 葉思欣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煥琦
顏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就請求之交通費,所計算的路程之起點為何?終點為何?往返住居處所及醫院名稱暨地址為何?請就各次所請求之日期、金額與往返地點、計算的依據資料,逐一列表說明(繕本請逕寄給被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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