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八四號
原告華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榮貴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被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住所地均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十五樓,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翠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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