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繼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繼字第一○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丙○○代理人甲○○右聲明人與被繼承人乙○○間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費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正。
二、被繼承人乙○○最近除戶戶籍謄本一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