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調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501號

聲請人 吳若庭

即原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蓮招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4,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1,69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金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