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壽民住○○市○○區○○○○○00號信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秀卿 、追加被告 杜承哲 、 薛隆廷 、 洪俊杰 、 王昱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及追加被告。查本件上訴及追加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