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凱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凱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凱文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258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民國99年5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