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建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上字第79號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 吳孟武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羅文鴻 律師
許侑珊 律師 郭鴻儀 律師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雋泰 訴訟代理人 余珊蓉 律師複代理人 尹景宣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恆志 律師複代理人 林湘婷 訴訟代理人 瞿永光
陳繼孟 被上訴人 陳信樟 即陳信樟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余珊蓉律師複代理人尹景宣律師訴訟代理人郭恆志律師複代理人林湘婷被上訴人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浩漢忠孝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士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105年12月26日前就鑑定機關及鑑定內容提出書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方彬彬法官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