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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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四一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二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拾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時,扣得安非他命毛重十公克,而該案業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十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0五六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二號偵查卷宗第五十六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本件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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