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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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6號原告映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3法定代理人乙○○
1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