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甲○○指定送達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玖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
㈡原告在起訴狀內未載明請求被告給付所憑法律上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是應提出書狀具體陳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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