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貳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伍萬參仟貳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