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甲○○
          之1號
被   告 乙○○更名前為謝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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