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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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15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麗芳 相對人 林咨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咨昱於民國(下同)99年8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8月22日,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99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1,800,000元,借款期間係自撥款日起20年,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又如未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各該繳款日屆至起即未依約繳款,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633,43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擔保合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1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軍輝││621│建│69│全部││├──┼───┼────┼──┼───┼─────┼─┼──────┼───────┼──────┤│002│嘉義市││軍輝││622│建│16│全部││├──┼───┼────┼──┼───┼─────┼─┼──────┼───────┼──────┤│003│嘉義市││軍輝││623│建│32│全部││├──┼───┼────┼──┼───┼─────┼─┼──────┼───────┼──────┤│004│嘉義市││軍輝││624-1│建│58│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1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及用途│積│位│││├──┼──┼────┼────┼────┼──┼──┼──┼──┼──┼──┼──┼─┼───┼─┼─┼──┼──┤│001│627│嘉義市興│嘉義市軍│住商用│41.1│49.6│11.4│││││10│電梯樓│7.│平│全部│││││村里 吳鳳 │輝段621│加強磚造│3│3│3│││││2.│梯間│59│方││││││南路689│、622、6│二層││││││││19│││公││││││巷12號│23地號││││││││││││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