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再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161號受判決人 李美華 選任辯護人 許宏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8號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34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07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