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 魏呈祥 住臺南市左鎮區左鎮里9鄰左鎮00號之2
送達代收人 陳怡如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噶瑪噶居 蔣揚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噶瑪噶居蔣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於民國
77年12月13日經臺南縣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2冊第1頁第155號)。為因應業務需要,乃經董事會第10屆第10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5條、第6條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記錄、主管機關核備文、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業經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辦理,有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2年7月9日南市社助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1份在卷足據,應認業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