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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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雅芬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307號),聲請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Salicylicacid成分之「Paula’sChoice2﹪betahy-droxylacidgel水楊酸凝膠」壹瓶,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附件)。
二、按違反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或第23條第1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蔡雅芬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6330號緩起訴處分後,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2636號駁回確定在案,有上揭處分書2份在卷可稽(101偵6330卷第5、11頁)。而扣案之「Paula’sChoice2﹪betahydroxylacidgel水楊酸凝膠」1瓶,含有Salicylicacid成分,係未經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輸入核准許可之物品,有該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2月25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年5月10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紙在卷可證(101他312卷第2、4頁),核屬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妨害衛生之物品,依法應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將上揭扣押物單獨宣告沒收,與上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1、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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