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4號原告 吳宿如
馮瑞津 被告 蕭國賢
富長貨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永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鍾邦久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