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7230號債權人合成工業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里○○街○○○號法定代理人 吳嘉忠 住臺南市○○區○○里○○街○○○號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旺奈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旺奈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東旺奈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報清算,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查報該公司章程有無規定及股東會有無另行選任清算人,如無,應查報東旺奈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清算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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