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國竣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1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張天鳳 告訴被告洪國竣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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