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原告 郭毓恩 法定代理人 郭溫良
楊蕙華 被告 王維安
高榮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9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張銘晃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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