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602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6023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
所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8日裁
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5年12月22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馬正道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