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桃簡字第214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原名 蘇斐佩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214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月17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阮承皓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
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88年9月8日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被
告得持原告交付之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按期繳納帳款,逾期清償則按週年利率
18.25%計算利息,另按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至95年
5月7日止,計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
為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
約定條款、帳務查詢各1份為證,經核無訛,本院調查證據之結
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之信用卡契約及
金錢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阮承皓
法官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阮承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