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2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2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25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93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釣線貳條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四行補充:「復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3案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佳雯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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