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1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1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1875號債權人兢棧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竣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建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兢棧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整明文件。
二、請提出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四、請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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