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3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
5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以:本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顯屬過重,求予從輕量刑等語。
二、按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
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協商判決之上訴,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及第2章之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1第1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首開上訴意旨,並未指明本院判決有何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或同條第2項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之上訴不應准許,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1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