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37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