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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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由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莊素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