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八十六年度促字第三0五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春鈴 律師被告甲○○
己○○丙○○乙○○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住台北縣○○鄉○○街○○巷○○弄○號二樓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元及█████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何志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B書記官林文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