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О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六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