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三六九號
聲請人即異議人甲○○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所為之處分(桃監裁五字第五二-D九A0六八六九四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九十年八月十五日一時十五分許,駕駛KS-九六九九號自小客車,行經梅高、高上路時,拒絕接受酒測之事實,業據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埔頂派出所警員 陳觀樺 填具公警局交字第D九A0六八六九四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附卷可按。證人即警員陳觀樺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當天我們取締酒後駕車,在加油站路口攔截。異議人的車子快到時,我有用指揮棒指揮,請他停車,但他沒有停車,直接開過去,我們就從後追趕,請他停車。他停車後說他沒有看到我們的指揮,我們請他配合出示證件,他也不肯配合,後來我們就跟他說,若是再不下車,我們就要開拒絕酒測的罰單,他才下車的。下車後他也都不肯配合,異議人也沒有跌倒,酒測的部分也沒有做,我們也示範給他看,也給他試過好多次,他都一直沒有吹出氣來。」、「(當時異議人有喝酒?)只有臉部微紅,沒有聞到酒味。」、「(他有站立不穩的現象?)他動來動去,略有不穩。」等語,經本院當庭勘驗現場錄影帶結果,發現當天異議人站立車前,有多話現象、員警在旁示範如何吹氣,異議人或以伸出舌頭之方式將酒測器的吸管堵住,或以嘴巴不緊含吸管之方式,致無法測出酒測質等情,可見異議人確有拒絕酒測之事實。再異議人另辯稱:伊因為罹口腔癌,有切除部分,所以沒有辦法緊含吸管,所以才測不出來等語,並經本院向國立台灣大學附設醫院查詢結果,函覆:異議人係口腔二側頰黏膜及舌側口腔白斑症(診斷書誤載口腔白斑癌),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接受全口白斑切除手術,並以人工皮及自體脂肪修補,病人術後恢復良好,惟因開口收縮,導致開口受限,且二側頰黏膜僵硬,舌頭運動亦稍受限制等語,此有該院九十一年四月九日九一校附醫秘字第九一0000六七六二號函附卷可稽,若係因接受全口白斑切除手術,致開口受限,舌頭活動稍受限制,當能緊含酒測器的吸管吐氣,豈有反其道而行,或吐出舌頭將酒測器的吸管堵住,或嘴巴不緊含吸管,致無法測出酒測質,可見係故意拒絕酒測無訛,其上開所辯亦不可採。另異議人認警員強行將其拉下車致其受有急性腰部撞傷併骨薦椎部皮下瘀血之傷害而無法酒測云云,亦與聲請人拒絕酒測之違反行政上義務之事實無關,附此敘明。原裁決機關援引首開規定,並參酌異議人不依通知期日到案,裁處罰鍰新台幣六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核無不合,異議人猶飾詞狡辯,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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