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70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22號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毒偵字第4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
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經原審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被告於民國97年7月21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僅空言指摘原判決與事實不符云云,而未就如何不服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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