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埔刑簡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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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埔刑簡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埔刑簡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應更正為「12月19日執行完畢(刪除『釋放』2字,因係移監執行他案之刑罰,並無釋放)」,及證據欄第一段倒數第2行應更正為「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刪除『釋放』2字)後5年內再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有違反保護令、詐欺等前科,均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且違反保護令乙案之刑罰已執行完畢,其素行非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其前曾因施用毒品行為,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又由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已如前述,仍無法斷絕其施用毒品之行為,猶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顯知其有用毒之慣行,又其於犯罪後否認犯行,態度不良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前曾有施用毒品犯行,雖經勒戒處遇,執行完畢,猶為本案毒品之施用,且犯罪後否認犯行,態度不良等情,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