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99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甲○○
乙○○當事人間97年度訴字第149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7年10月8日送達與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97年11月4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志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