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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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更㈠字第31號
上訴人 徐國書 即徐國書建築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7年9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陳真真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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