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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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 鄭運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30142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520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Y030142。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