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李國年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萬柒仟叁佰貳拾肆元,及其中玖萬零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95年6月24日止,按月給付肆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