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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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3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務人 鄭蔚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玖萬玖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捌萬陸仟叁佰伍拾元自民國10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依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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