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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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卓敏隆 被告 劉美玲
劉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又簡易案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通常訴訟程序報結後改分為簡易案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其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
二、經查:本件原告代位被告劉美玲起訴請求被告應就被繼承人 劉天南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2部分之土地公同共有部分(下分別稱系爭554、557地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被告就被繼承人劉天南、 劉巧玲 所遺系爭533、534地號土地及如附表一所示編號3、4部分之土地(下分別稱系爭554、557地號土地)等遺產,其分割方法為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見本院卷第182頁反面),則原告與被告劉美玲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劉美玲起訴時即民國104年1月5日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即以上開土地之面積X公告現值X權利範圍X被告劉美玲之應繼分比例為計算標準),合計為271,596元。是以,本件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在500,000元以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洪儀芳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婉淑附表一:
┌──┬────┬───┬────┬─────┬────┬─────┐│編號│不動產│面積│權利範圍│104年土地│訴訟標的│分割方法││││││公告現值(│價額│││││││元/㎡)│││││││││││││││││││├──┼────┼───┼────┼─────┼────┼─────┤│1│南投縣埔│29.39│20分之1│16,000元│11,756元│由被告按附│││ 里鎮梅林平方公 ││││表二所示應│││段533地│尺││││繼分比例分│││號土地│││││割並維持分│├──┼────┼───┼────┼─────┼────┤別共有││2│南投縣埔│25.80│20分之1│16,000元│10,320元││││里鎮梅林│平方公│││││││段534地│尺│││││││號土地││││││├──┼────┼───┼────┼─────┼────┤││3│南投縣埔│79.92│5分之1│16,000元│127,872││││里鎮梅林│平方公│││元││││段554地│尺│││││││號土地││││││├──┼────┼───┼────┼─────┼────┼─────┤│4│南投縣埔│76.03│5分之1│16,000元│121,648││││里鎮梅林│平方公│││元││││段557地│尺│││││││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總計:271,596元│└─────────────────────────────────┘註:
㈠關於系爭533地號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
計算式:29.39×16,000×1/20×1/2=11,756元。
㈡關於系爭534地號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
計算式:25.80×16,000×1/20×1/2=10,320元。
㈢關於系爭554地號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
計算式:79.92×16,000×1/5×1/2=127,872元。
㈣關於系爭557地號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
計算式:76.03×16,000×1/5×1/2=121,648元。
㈤關於系爭533、534、554、557地號之訴訟標的價額:
計算式:11,756+10,320+127,872+121,648=271,596。
附表二:
┌───────┬───────┐│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比例│├───────┼───────┤│劉美玲│2分之1│├───────┼───────┤│劉佩玲│2分之1│└───────┴───────┘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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