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625號
原   告  王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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