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勞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簡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劉叔美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4,45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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