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瀆職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17號聲請人 江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自訴被告 周宏勝 等瀆職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104年度台聲字第120號)駁回聲請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江忠信因自訴被告周宏勝等瀆職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駁回其上訴之判決,聲請抗告,經本院分別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本院90年度台附字第71號、90年度台聲字第30號)後,復又不服上開裁定,具狀聲請再審,經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104年度台聲字第120號)後,其再不服該裁定,具狀聲請再審,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謝靜恒法官王敏慧法官鄭水銓法官蘇振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