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瀆職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16號聲請人 江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自訴 田清益 等瀆職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1年1月18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91年度台聲字第5號),聲請再為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請人江忠信因自訴田清益等瀆職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再抗告後,復具狀聲請再為審理,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于智法官楊智勝法官張祺祥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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