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順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317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順豐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壹捌肆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順豐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59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臺中地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77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於94年2月17日停止戒治依法釋放,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5年間(即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中地院以95年度訴字第281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5年6月9日上午1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5年6月10日晚間9時45分許,因另案為警在桃園市○○區○○路○號前緝獲,並扣得海洛因1包(驗餘毛重0.1843公克,含包裝袋1只),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順豐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
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㈣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毛重0.1843公克,含包裝袋1只)。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本案構成累犯等語。惟查被告①於101年間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32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②於同年間另犯販賣毒品等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2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3月、15年2月,共6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上訴字第1424號駁回上訴確定。上揭①②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16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2年4月確定,現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其前已執行之①案件部分,僅為併合處罰後應予以扣除之依據,不能認為有期徒刑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臺非字第34
0號判決意旨參照),公訴意旨認被告本案構成累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毛重0.1843公克,含包
裝袋1只),係被告本案施用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