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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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治洧 (原名 鄭志弘 、 鄭志宏 )選任辯護人 劉怡孜 律師
張賜龍 律師 柳聰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政嶽 選任辯護人 侯勝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耀南 選任辯護人 呂紹宏 律師
黃仕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41、968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9年10月8月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辦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王光照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劉甄庭